由于买受人的过失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变更登记,一般不能善意取得。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无权处分: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即处分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
- 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或不应知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
-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受让人必须是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来受让财产。
- 已经完成公示:对于动产,需要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需要已经完成登记。
二. 结合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买受人的过失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变更登记,即未完成不动产的公示程序。根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第4点“已经完成公示”,未完成登记意味着公示程序尚未完成,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由于本案未满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一条件,因此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案涉房屋。
综上所述,由于买受人的过失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变更登记,买受人一般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