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彭国军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劳动纠纷

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主要基于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该文件对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以下是对该补充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关于“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解释

《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提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明确指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制度推进过程中,若按此条款执行存在困难,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背《规定》总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过渡措施。

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1. 加班工资计算:根据《规定》第十三条,对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情况,应支付的工资是基于加班加点的时长,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来计算。具体来说,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2. 日工资折算:考虑到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与制度工时的联系,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其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基于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对于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三、关于“克扣”工资的定义及例外情况

《规定》中的“克扣”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以下情况不属于克扣:

  •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四、关于“无故拖欠”工资的定义及例外情况

“无故拖欠”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

  •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五、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其工资报酬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这些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 新就业复员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全面地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