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房子做的抵押贷款,在公司关闭的情况下,贷款是否会被收回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公司为借款人且已注销
若公司作为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且后续因关闭完成注销登记,则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此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要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未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抵押房产为公司名下资产,银行可通过拍卖、变卖房产优先受偿;若房产为股东个人名下,则需结合借款合同约定及是否构成“刺破公司面纱”情形判断责任范围。
若公司为担保人且已注销
若借款人为个人,公司仅作为抵押担保人,则公司注销后,银行需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若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或约定不明,银行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公司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承担担保责任。若逾期未主张,担保责任可能免除,但抵押房产仍可能因主债权存在而被执行。
若借款人为个人,公司仅为抵押物提供方
若借款合同主体为个人,公司仅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则公司关闭不影响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银行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但需注意,若公司注销时未依法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可能影响后续房产处置流程。
关键风险提示: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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