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仲裁委适用外国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约定“或诉或裁”。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原则
或裁或审条款,即在同一份合同中既约定了提交仲裁又约定了提交法院审理,且没有约定哪一种约定优先的条款。根据我国法律,仲裁和诉讼原则上只能二选一,而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这是因为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体现了或裁或审的原则。
二、无涉外因素案件中的或裁或审条款
在无涉外因素的案件中,或裁或审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原则上无效。这是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事项。而或裁或审条款由于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方式,导致仲裁意思表示不明确,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通常需要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三、有涉外因素案件中的或裁或审条款
在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情况则相对复杂。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地区)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但仲裁机构或仲裁地位于外国(地区),则需要适用上述外国(地区)法律来审查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
国际主要仲裁机构所在司法辖区:通常支持仲裁,认定或裁或审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有效。但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地与法院位于同一国家(地区)的情形。对于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地所在国(地区)外提起的诉讼,或裁或审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的效力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特殊情况:虽然贸仲也是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之一,但当选定贸仲(不含其香港、欧洲和北美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时,需要适用我国内地仲裁法。在此情况下,或裁或审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原则上无效。
四、中国仲裁委适用外国仲裁规则的特殊情况
当中国仲裁委适用外国仲裁规则时,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且仲裁机构或仲裁地位于国际主要仲裁机构所在国(地区),理论上或裁或审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可能有效。但在中国仲裁委适用外国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或裁或审的原则。因为中国仲裁委作为中国的仲裁机构,其仲裁活动仍需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如果或裁或审条款中的仲裁约定与中国法律相冲突,那么该约定可能被视为无效。
五、法律建议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或裁或审条款。如果希望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确保仲裁协议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考虑涉外因素: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且希望适用外国仲裁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以及适用的法律。同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外国法律对或裁或审条款的规定。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签订涉及涉外仲裁的合同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