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后进行案件调解,主要依据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行政复议后如何调解案件的详细解答:
一、调解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新《行政复议法》将调解的对象定位为行政争议,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开展调解,而不仅限于以往规定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以适用调解:
三、调解的程序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意味着,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不成,行政复议机关仍然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调解的实践案例
以深圳市司法局成功调解一起疑难工伤认定复议案件为例,该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最终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这充分展示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积极作用和效能。
六、调解的意义
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信力,还契合了中国古代“天下无讼”的思想,彰显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后的案件调解是一个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适用于各类行政争议的过程。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