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解和适用-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旨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允许撤诉的情形

  1. 被告改变行为: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若原告申请撤诉,且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第三人无异议。
  2. 视为改变情形:

    •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三、法院审查与处理

  • 审查义务:人民法院应对撤诉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 裁判时机:若被告改变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或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判,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四、撤诉后的处理

  • 裁定内容:准许撤诉的裁定应载明被告改变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 费用负担:通常情况下,申请撤诉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除非被告同意负担。

五、特别规定

  • 一审、二审、再审期间的处理: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期间,只要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且符合条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处理。
  • 自愿原则:撤诉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原告撤诉。对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制止,并依法处分责任人员。
  • 不准许撤诉的情形:如法律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而当事人未申请复议直接起诉后又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六、适用范围与施行日期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可参照执行。
  •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行政诉讼撤诉的相关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