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有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的判决书怎么写”这一问题,以下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判决书撰写思路及示例内容,供您参考:
判决书
案号:(此处填写具体案号)
原告:(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
被告:(填写被告姓名或名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于(填写起诉日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填写借款日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填写借款金额)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填写还款日期)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填写借款金额)元,并支付自(填写逾期还款起始日期)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可注明为“按照年利率(填写具体利率,如3.45%)计算”或“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辩称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只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本案中,虽然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填写借款金额)元外,还应支付自(填写逾期还款起始日期)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填写具体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填写借款金额)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填写具体期限)内支付原告自(填写逾期还款起始日期)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填写具体金额)元,由被告负担(或根据实际情况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填写具体上诉法院)。
审判长:(填写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姓名,如有)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姓名,如有)
日期:(填写判决日期)
请注意,以上判决书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撰写时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律规定及法院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判决书应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撰写,并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