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将从认定标准、适用对象、排除方式以及启动程序四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职务犯罪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一、认定标准要准确
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
非法言辞证据:
- 这类证据通常是通过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背取证对象自由意志的方式收集的。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暴力”和“威胁”有明确的界定,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包括非法拘禁、非法留置、变相拘禁等行为。
- 此外,其他非法方法还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实物证据:
- 这类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
- “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指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
- 如果非法取证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这类证据就应当被排除。
二、适用对象要明确
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言词证据:包括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 实物证据: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提及了物证和书证,但基于人权保障的规则设置目的,任何实物证据都存在违法收集的可能,因此也应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
三、排除方式要区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证据,应采取不同的排除方式:
强制性排除:
- 对于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强制性排除。
- 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调查人作出供述后,被调查人又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在特定情形下(如更换调查人员后告知权利义务,被调查人自愿供述)可以不排除。
裁量性排除:
- 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由于这类证据往往具有唯一性,被排除后无法再次获得,因此应先给予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
- 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启动程序要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行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并行的模式:
依职权启动:
- 监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机关,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定。
-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要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发现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主动予以排除。
- 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核和监督职能,可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依申请启动:
- 被审查调查人控告、举报审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
- 监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中排除非法证据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