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未按实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涉及工程量结算的多个条款,如第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等。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工程量结算的法律框架,要求工程量结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二. 分析说明
三. 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量未按实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建议承包方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