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会怎么判-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婚姻家庭

针对你提出的“恋爱期间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会怎么判”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一般性赠与的处理:

    • 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且这种赠与并未超出日常交往的范畴,那么这种赠与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
    • 当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这些财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自愿,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所以赠与方在赠与完成后就失去了对财物的所有权。
  2.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处理:

    • 如果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那么这种赠与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 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即双方未能结婚),赠与行为就失效了。此时,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扣减这部分支出后再进行返还。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这种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原则上是不允许撤销的。
    • 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了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
  4. 举证责任与法律适用:

    • 在涉及恋爱期间赠与的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是借贷关系而另一方否认,那么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
    •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此时,法院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的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不过,具体判决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