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相关司法解释-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刑事辩护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名与刑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若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同样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行贿对象:

    • 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行贿对象。
    • 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也是本罪的行贿对象,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3.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财物”的认定:

    •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5.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百万元。
  6.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为孙燕青律师,我专注于诈骗犯罪、职务犯罪领域,如果您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上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