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伤残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师在那领工资”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工资领取的基本原则:
- 对于因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师,其工资领取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一般情况下,教师所在单位(如学校)应负责支付其因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伤残津贴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教师应从其所在单位领取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的工资。
伤残津贴的领取:
- 若教师经工伤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或无法从事原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应享受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的具体金额和领取方式,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照教师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来确定。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单位未为教师缴纳工伤保险,那么伤残津贴等费用应由单位自行承担。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教师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支付工资或伤残津贴,教师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相关待遇。
- 同时,教师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与行动:
- 教师应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伤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 与所在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单位对工伤教师的具体政策和安排。
- 如遇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存在争议,教师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如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师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所在单位的政策,从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工资或伤残津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