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取得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这一问题,我将从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件、典型情形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等方面,为您进行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件。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需同时具备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两个要件。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这具体表现为:一是主观通谋,即各参与人明知虚开行为违法,仍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合意;二是分工协作,即存在虚开、介绍、走账等环节的分工。
接下来,我们分析取得发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共犯。如果取得发票的一方明知发票是虚开的,并且与虚开方存在主观通谋和分工协作,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共犯。例如,在某贸易案中,黄某撮合6家企业虚开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3%的居间费,尽管他未直接开具发票,但仍被认定构成共犯。这是因为黄某在虚开行为中起到了撮合的作用,与虚开方存在主观通谋和分工协作。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构成共犯的情形。例如,如果受票方确因真实交易取得发票,且不知发票系虚开的,那么其就不构成共犯。此外,如果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发现材料造假,但无主观故意的,也不构成犯罪。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通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和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会被认定为主犯,而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我想提醒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危害税收征管的高发犯罪,国家对这方面的打击特别严厉。因此,在涉及税务筹划或发票取得时,务必谨慎对待,避免出借公司资质或配合制作虚假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行为。同时,业务留痕需完整,异常交易应及时报备。如果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举报。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取得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取得发票的一方明知发票是虚开的,并且与虚开方存在主观通谋和分工协作,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共犯。否则,则不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