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可以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吗-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交通事故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可以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 法律分析:

    • 当企业或个人超标排污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首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
    • 如果被处罚方拒不改正,继续超标排污,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之前责令改正决定的违反,可以视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 实际案例:

    • 在某案例中,A公司因超标准排放污水被某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但A公司拒不改正,继续超标排污。某环境局遂对A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270万元整罚款。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生效判决认为某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4. 法律后果:

    •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不仅会导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按日连续处罚,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责令停业、关闭等。
    • 此外,这种行为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持续损害,影响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

法律建议:

  •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如果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避免拒不改正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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