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外借给企业构成什么罪”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可能构成的罪名分析:
-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若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如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外借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需注意,若挪用资金数额未达到此标准,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挪用公款罪:此罪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经手和保管的公共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由于村集体资金不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且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共同犯罪的考量:
- 若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过程中,有其他人员(如村委会会计)协助其完成挪用行为,且该人员明知挪用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后果与党纪政务处分:
- 若构成挪用资金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
- 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违反了党纪或政务规定,仍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如警告、开除党籍、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
具体案例分析:
-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杨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将村集体资金外借给其内弟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若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在此案例中,由于挪用资金数额为9万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杨某某和协助其挪用资金的会计周某某仍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综上所述,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外借给企业,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是挪用资金罪,但需根据具体数额和行为性质来判断。同时,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若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