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生效后 是否需要重新给付举证期限-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行政纠纷

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 立法本意:

    •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出现审限中断后,如果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准中断,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的。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确实需要耗用一定的时间,且当事人在此期间只是提交程序上能够证明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证据,而不是实体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3. 实际操作:

    •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些法院在管辖权确定后,可能会直接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不再给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 法律后果:

    • 如果法院未按照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直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质疑法院判决程序的正当性。当然,这也可能被一些当事人用来拖时间,但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法院未按照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进行纠正。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