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委托人能否收履约保证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收取的主体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要求中标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招标人的利益,防止中标人违约。
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收取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并且强调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同时,该通知也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现在回到问题本身,投标委托人通常是指代表投标人进行投标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投标委托人并不直接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该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来操作。
因此,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角度来看,投标委托人并不具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资格。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投标委托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这可能涉及到违规操作或法律风险,需要谨慎对待。
综上所述,投标委托人通常不能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该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机构来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