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控制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后续结算提供了基本原则。
-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为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直接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的设定和公开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该规范明确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且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 规范还规定,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一步细化了招标控制价中应包含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为在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建议与后果分析:
- 作为建设单位,必须足够重视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对于发包人要求、项目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相关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并合理地计入招标控制价。
-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复核招标控制价,如认为其未按照规范编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期再主张招标控制价不合理的话,在法律上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评估风险,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风险。
总结:
招标控制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单位和投标人均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