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谁赔偿-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谁赔偿”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及赔偿责任划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若复议决定加重了当事人的损害,则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解答:

  1. 一般规定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意味着,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损害完全由原行政行为导致,那么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唯一的赔偿义务机关。
  2.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 若复议机关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其复议决定又加重了当事人的损害,那么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原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复议机关则对其复议决定中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诉讼被告及赔偿责任确定:

    •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明确区分原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复议决定加重的损害,并分别确定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4.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 如果受害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举例说明:

假设某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若该决定后来被确认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初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复议机关在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同时,又加处罚款,且该加处罚款部分也被确认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损失,那么复议机关也需对加处罚款部分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及赔偿责任划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果您在行政复议或赔偿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