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员未穿企业提供的防静电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几条-罗正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侵权纠纷

加油员未穿企业提供的防静电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结论前置:加油员未穿企业提供的防静电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可能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详细分析:

  1.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即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即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 实际案例:

    • 如壶关县诚信加油站案例中,加油员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未穿着防静电服饰(鞋),被壶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加油员未穿企业提供的防静电鞋,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还可能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加油站等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