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雇佣残疾人有什么政策-陈俊如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劳动纠纷

个体商户在雇佣残疾人时,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以下是个体商户雇佣残疾人时可享受的主要政策: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优惠内容:

    • 个体商户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若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2. 享受条件: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需为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或B级(C级或D级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二、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三、注意事项

  • 个体商户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确保符合所有条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和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若发现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商户存在不符合条件或采用伪造、重复使用证件等手段骗取优惠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追缴已享受的退税,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总之,个体商户在雇佣残疾人时,不仅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还能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