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个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来行使。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解释
破产程序的排他性:
追加分配机制: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
实例分析
以《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2014)执申字第250号】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相关财产的,应通过追加分配机制来处理,而不是通过恢复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来行使权利。这一案例直接支持了上述法律解释。
结论总结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个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能通过恢复执行程序来行使。债权人如果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相关财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这一做法既符合破产程序的排他性原则,也确保了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