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不连续后,后续转让的受让人并非都无权利。
在票据法中,票据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的各个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果票据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不连续的情况,即某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并不是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或者票据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那么这张票据就被称为“不连续票据”。
对于不连续票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由此可见,背书连续是持票人证明其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票据不连续后,后续转让的受让人就一定无权利。
如果票据的不连续是由于票据本身的记载错误或者背书人的签章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并且这种错误并不是由受让人造成的,那么受让人仍然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例如,受让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处受让票据的,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让票据是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等。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票据不连续,受让人也可能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享有票据权利。例如,如果受让人是基于与票据债务人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而受让票据的,那么即使票据不连续,受让人仍然有权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对于票据不连续后后续转让的受让人是否有权利的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受让人能够证明其票据权利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支持,那么其仍然有可能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