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诉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条文和发生新的事实的规定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发生新的事实”这一情形,该解释并未直接给出条文,但根据司法实践及法理,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当事人基于这些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新的事实可能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状态,需要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