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批的复议被申请人是谁-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经审批的复议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如果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某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并且该行为经过了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那么在行政复议中,这个批准机关通常会被视为被申请人。

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一般情形:

    • 当申请人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直接申请复议时,该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
  2. 特殊情形:

    • 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依规经上级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县规划局的决定经市规划局批准,利害关系人不服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即为被申请人。

在确定被申请人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如果行政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那么这些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 如果行政行为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那么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 如果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新机构承接,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审批的复议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在该行为经过了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如果您有具体的行政复议需求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