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征期判例-石进学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拆迁安置

关于您提到的“追征期判例”,我理解您是想了解有关税款追征期的相关判例及其法律解释。以下是我根据您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进行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税款追征期的起算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而追征期的截止时间通常以《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准。这一结论在最高院的判例中得到了明确。

详细解答

  1. 法律依据:

    •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追征期是三年。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3条进一步规定,追征期的起算时点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
  2. 最高院判例:

    • 伟华案:清远市伟华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物业后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随后对其转让物业计税依据进行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缴税款。最高院认同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但指出税务机关已开始检查,且检查时间距公司自行申报纳税的时间未超过三年追征期。此案明确,应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为追征期截止日期。
    • 德发案:最高院同样明确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
  3. 法律解释:

    • 上述判例表明,在税务机关开始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相关税款的追征期即开始计算,且通常不会超过三年。这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在三年内未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相关税款问题,那么之后将不能再进行追征。
  4. 实际应用:

    • 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税款追征期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他们合理规划自己的税务事务,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面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 同时,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也应及时配合检查,并关注相关税款的追征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税款追征期的起算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而截止时间通常以《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准。这一规定在最高院的判例中得到了明确,并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