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通常不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这一结论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解释,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务关系处理规定
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
权利义务不同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三、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通常情况下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返聘人员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其他条件时(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关系的性质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此时,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双方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对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