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是追诉期限延长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条款包含两种情形,均可导致追诉不受时效限制: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案件已被相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此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司法机关均可对其进行追诉。
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此时即使追诉期限已届满,司法机关仍可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犯罪分子不能通过逃避侦查、审判或利用司法机关的失误来逃脱法律制裁,同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