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工伤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下面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首先,核心结论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时的工资标准,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责任。
具体来说: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包括工伤人员受伤前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工伤复发时的工资标准:
-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这意味着,工伤复发时,工伤人员可以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康复治疗等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保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确保了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和工伤复发时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