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张云壮律师|法行宝
2025-08-10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主要是指该滥用职权行为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众的信赖感造成了损害,进而引发的社会负面评价。具体来说:

  1. 一般认定标准:

    • 滥用职权行为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通常被视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 滥用职权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和上访活动,也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在判断时,需要审慎考虑渎职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已扩散到社会,是否具有社会层面的恶劣影响。
  2. 特殊领域的认定:

    • 在国土、林业等资源管理领域,滥用职权导致土地、林木等资源遭受侵占和严重破坏,可能被视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滥用职权导致不安全食品大量流入市场、生产销售时间长,同样可能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 在公安户籍管理领域,滥用职权导致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长期逃避抓捕,也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种情形。
  3.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判断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之一。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一种危害结果,体现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无形损害。
  4. 综合判断:

    • 在认定滥用职权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时,应综合考虑滥用职权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客观因素。
    • 同时,也需要结合渎职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众的信赖感等主观判断因素。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既包括客观上的社会反响和后果,也包括主观上的社会评价和信赖感损害。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