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没有提前一个月提离职是否可以走”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即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这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录用、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等。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除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您还需要考虑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离职通知期限的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您也需要遵守该约定。
综上所述,如果您没有提前一个月提离职,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您可能可以立即离职。但在一般情况下,建议您还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