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对于阅卷的规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对于阅卷的规定主要是: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具体来说:

  1. 阅卷的主体:

    •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进行阅卷。
  2. 阅卷的内容:

    • 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3. 阅卷的程序与要求:

    • 阅卷人员应出示身份证、户口簿、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身份证明,经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核查后方可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 阅卷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全程在场。
    • 阅卷人员需要保持案卷材料的整洁和完整,不得拆卷、抽取、涂改、圈画、污损及增添新材料。
    • 阅卷应当在指定阅卷地点进行,不能将案卷材料带出阅卷地点。
    • 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员需将案卷材料完整交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填写《查阅登记表》,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4. 阅卷的便利措施:

    •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了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业务硬件设施建设,如设立阅卷室等,以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进行阅卷。
    •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丰富申请方式,包括互联网、书面、口头等多种方式,以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对于阅卷的规定旨在保障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材料,为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有力保障。如果您在阅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困难,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