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执行重大事项需要合议-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合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时(如没有仲裁条款、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法等),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不予执行。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 如果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

    •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时,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4. 执行异议或者复议审查程序:

    • 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5. 暂缓执行程序:

    • 对于暂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 执行转破产程序:

    • 如果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7. 司法拍卖程序:

    •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确定。
  8. 案款发放程序:

    •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此外,根据一些法院的实践经验,还有一些其他事项也可能被视为需要合议的重大事项,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驳回执行申请、撤销案件等。这些事项的确定通常取决于其复杂性以及对当事人或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总的来说,执行中需要合议的重大事项涉及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并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