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人并非会被终身追究。连带保证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是有明确时间限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如下:
保证期间的限制:
- 如果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该期间即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
-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诉讼时效的限制:
-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从主张权利之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需持续积极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获得时效抗辩权,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责任人的责任并非终身追究,而是受到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其他法定条件的限制。因此,对于连带保证人来说,了解其责任的时间限制和法定条件至关重要,以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密切关注相关规定,确保及时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