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我可以为你详细解释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签订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签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提出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且必须是在同一单位,不能是数次短期合同相加后的累计时间。
特殊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你更好地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