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法-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当协议管辖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1. 住所地:通常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即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

  2. 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这一约定是有效的。

  • 当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但根据该法的一般原则,以及为了诉讼的便利和公正,通常应当考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因为经常居住地更能反映原告的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也更有利于法院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在(2021)粤04民辖终50号民事民事管辖上诉案中,二审法院就认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当协议管辖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为了诉讼的便利和公正,通常应当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来管辖。但这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法院在裁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案件的性质以及诉讼的便利性等。

因此,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