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第几条第几款依据多少条款-余倩玲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公司事务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第几条第几款依据多少条款”,我可以明确告诉你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款。

结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主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详细解释: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该条款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中第(四)项就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措施,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特定情形(如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则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上述两部法规的相关条款,并会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你或你的企业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