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委托人的确定主要遵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原则
产权关系原则:
- 当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时,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当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时,需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如国资委、国有控股企业等)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非国有资产评估:
- 如果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且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
二、特殊情况说明
共同委托问题:
- 根据国资委的答复,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这一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因此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所以,在企业(非国资)接受国有资产的增资或收购时,一般不建议采取共同委托的方式聘请评估机构。
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产权转让:
-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实施的重组整合,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该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转让价格的确定需遵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基于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委托人的确定仍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三、实际操作建议
- 明确评估对象:首先明确评估对象是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还是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以确定委托方。
- 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选择合格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委托人的确定需根据评估对象及产权关系进行,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评估对象、遵循法律法规,并选择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