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四十一扣押的钱是法院定的吗-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刑事辩护

不是法院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扣押的规定,并不直接涉及法院对钱款的决定权。具体来说:

法律条文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了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查封、扣押权力。

扣押决定权

  1. 侦查机关决定:在侦查阶段,扣押的决定权主要由侦查机关行使,如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可以依法进行扣押。
  2. 法院不直接参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法院通常不直接参与扣押的决定和执行。扣押作为侦查手段的一种,主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来决定。

扣押后的处理

  1. 保管与封存:扣押后的财物、文件需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随意使用、调换或损毁。
  2. 移送审查:随着案件的推进,扣押的财物、文件会作为证据材料之一,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审查。
  3. 法院裁判: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法院对扣押财物的处理,主要是基于其作为证据的价值,而非直接对财物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扣押决定权并不属于法院,而是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来行使。扣押后的财物、文件会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并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