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主要在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就包括了工作岗位的变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调岗。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任何调岗行为都必须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此外,调岗还需要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不得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确保新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性质、技能要求等方面存在合理关联,薪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原则上应维持不变或有所提升。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有权进行调岗,但也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调岗时,用人单位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