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不是相对权,而是绝对权。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相对权和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而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对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来说,它是基于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共服务和设施的需要而设立的。这一权利的实现,并不依赖于某个特定人的义务履行,而是要求社会上的任何人都不得妨碍残疾人的无障碍通行。因此,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符合绝对权的特征。
综上所述,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是一种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一权利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尊重,也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一环。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