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能够安全出行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以及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盲人作为公民,同样享有这一基本权利,包括在安全的环境中自由出行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盲人由于视力障碍,在出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他们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中出行,以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综上所述,盲人能够安全出行不仅关乎他们的人身自由权,也直接关联到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应当为盲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安全、自由地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