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的林地建设温室大棚,如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与解读
《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后果,即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可能面临罚款。
对法条的理解:在承包的林地建设温室大棚,如果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就视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这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此类行为是违法的。
二. 特殊情况说明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