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关于“明知有罪”并不必须要有立案或判决。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明确知道某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
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徇私枉法罪的构成并不以立案或判决为必要条件。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有罪的情况下,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例如,在侦查阶段,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却故意不立案、不侦查,或者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追诉,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因此,对于徇私枉法罪来说,“明知有罪”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立案或判决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有罪的情况下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已经立案或判决,都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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