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核心要点
- 适用情形:该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未依法订立的情况。
-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二、具体解释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界定: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因此,“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指上述三种情形到来之日。
法律责任的承担:
- 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该日起,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这种二倍工资的支付,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三、实际案例
假设某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在该日期前或当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却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次日开始,用人单位就需要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