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出具收据的法律条文-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收据。以下是对该法律条文的详细解释及相关内容: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与说明

  1. 收据的出具:

    • 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有义务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 收据应包含证据的基本信息,如名称、页数、份数等。
    • 收据上还应注明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以及具体的收到时间。
    • 收据最后需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2. 收据的作用:

    • 收据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确保证据不会因各种原因而丢失。
    •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收据可以作为当事人已经提交证据的依据。
  3. 实践中的操作:

    • 在立案环节,立案庭在核对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可以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并以复印件作为立案依据,原件交由当事人保管,待开庭时带至法庭。
    • 在审判环节,如果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也应出具收据。

示例

假设当事人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合同作为证据,法院在收到该合同后,应出具一份收据,收据上应写明:“今收到张三提交的合同一式两份,共XX页,原件/复制件,收到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注明相关信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