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刑事诉讼法236”可能有一些误解,因为在我所知的最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对应“236”这一条款的关于讯问的具体规定。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实际上描述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的一些通用规定,但这些规定并非特指第236条。
不过,为了解答您的疑问,我可以给您概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的一些核心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且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讯问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讯问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同时,法律还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另外,您可能混淆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条款。在刑法中,第236条是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详细描述了强奸罪的法律定义与处罚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两者在性质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的是刑事诉讼法中某个具体条款的修改情况,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刑事诉讼法文本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记录,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刑事诉讼法或刑法的问题,我会很乐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