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不组织竣工验收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若违反此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质量保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方可交付使用。如有任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