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行政诉讼是否适用集中管辖-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04 行政纠纷

破产企业的行政诉讼适用集中管辖。

《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被称为破产集中管辖,其立法目的是确保所有针对破产公司提起的诉讼,能够由同一法院管辖,从而确立财产分配标准,最大程度保证公平公正的清偿所有债务。

虽然该条款在破产公司作为被告时并无争议,但当破产公司作为原告时,能否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然而,从破产程序的本质和集中管辖制度的目的出发,应当认为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集中管辖。因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是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债务清偿,而集中管辖制度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并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如果分散了有关债务人诉讼的案件管辖权,可能会造成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降低,甚至遗漏与债务人有关的资产负债信息,进而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破产企业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只要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则。这一解释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集中管辖制度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