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合同登记设立的有哪些-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合同纠纷

用益物权合同中,需要登记设立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承包人的权益,通常建议进行登记。登记不仅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还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需要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有偿方式取得,并需要签订书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并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并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但为了明确权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建议进行登记。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未来产生纠纷,也建议进行登记。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占有、使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的权利。居住权同样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并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合同中需要登记设立的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居住权。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